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1 條
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