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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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由分署派員實地查核
        、電話抽查或郵寄問卷等,必要時並得查對相關資料。
        學校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進行實地訪視至少一次;訓練結束後
        ,應評核學員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做成
        紀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