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本計畫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 明,且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並載明訓練期間。 參訓學員缺課逾總訓練訓練時數五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 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但必要時,得 發給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在職訓練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 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