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前二條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