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31 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
繳納後,於三十日內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
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更正結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