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醫療機構得分別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附前六個月之服務成果,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前三條之補助,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撥付之。 首次認可之認可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其認可有效期間起始日起一 個月內,先予補助基本服務量補助金額之二分之一。 認可醫療機構未符合前三條或前二項規定,應返還溢領或誤領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