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31-1 條
裁決委員會認申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
;無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駁回申請之裁決決定。
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其主文得具體記載當事人履行之方法、內
容。
裁決決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裁決委員會得依申請或
職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