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委員會認申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 ;無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駁回申請之裁決決定。 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其主文得具體記載當事人履行之方法、內 容。 裁決決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裁決委員會得依申請或 職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