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9 年 10 月 28 日
第 32 條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