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3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32 條
凡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工人欲終止契約,應於一星期前預告工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