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24 日
第 32 條
工廠辦理學徒訓練應按職種填具訓練日誌,每六個月申報主管機關一次。
主管機關得派員督導考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