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推動及督導職業 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及建議職業安全衛生 有關業務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