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56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9 日
第 32 條
雇主使工作者起動機器人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並規定一定之聯絡信號 : 一、在可動範圍內無任何人存在。 二、移動式控制面盤、工具等均已置於規定位置。 三、機器人或關連機器之異常指示燈等均未顯示有異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