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2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研究工作,其雇主應為專科以上學校、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