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32 條
吊籠之控制裝置,應有自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將該吊籠之動作停止之
構造。但其操作部分如分設於二處以上時,該裝置應為不能同時操作之構
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