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24
法規名稱:
廢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32 條
雇主應視規定切割物應隨時搬離現場,不得阻塞通路,切割之尖銳金屬碎 片,應注意清除,切割之尖銳物或洞隙,如在通路附近,均應有明顯之標 示、或予以圍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