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32 條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者,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最高四萬元。
二、集體申請者,最高十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