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及增訂第 3-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者,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四萬元。 二、集體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