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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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地方政府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據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向本署提出職業訓練
        計畫書(如附件十一)、預算需求(應含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
        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份結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
        及跨年度結訓班次所需之經費明細)、及規劃控管作業費明細表
        (如附件十二),並檢附經費明細送交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依基
        金作業審核下年度訓練經費。
        年度經費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核定後,地方政府應於年度
        訓練計畫規劃招標前,將原核定計畫內容、地方政府所規劃之訓
        練班次及所需經費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計
        畫內容如有變更時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
        予補助。本署各對口分署於年度之一月、五月及九月,分三期將
        款項撥付各地方政府運用,其比率依序以百分之三十、四十及三
        十撥付為原則,地方政府並得視預算執行及各結訓班次辦理結銷
        之進度,檢送相關文件送分署審查同意後彈性調整經費撥付比例
        。
        本署為辦理訓練之規劃、宣導、計畫管控、就業輔導活動、行政
        管理及人事費用,得補助地方政府規劃控管作業費,其補助額度
        應依當年度訓練計畫核定之訓練經費,按下列金額級距及百分比
        分段計算:
    (一)核定訓練經費在一千萬元(含)以下部分,以百分之八計算。
    (二)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部分,以百分之七計算
          。
    (三)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二千萬元部分,均以百分之六計算。
        核定之訓練經費不得流用至規劃控管作業費,惟訓練經費不足部
        分,得由規劃控管作業費流入使用。
        地方政府依第二、三項請撥款項時,應填具當季「地方政府辦理
        職業訓練預定明細表」,詳列預定辦理訓練職類、人數、期程及
        預算經費,並掣據函請對口分署審核後,由各對口分署直接辦理
        撥款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