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32 條
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及辦理職業病通報,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
助。
前項網絡醫院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開設之資格條件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放寬,並得加給補助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