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及辦理職業病通報,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 助。 前項網絡醫院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開設之資格條件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放寬,並得加給補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