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 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四、調整作業時間。 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 六、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 七、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 八、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 九、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十、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