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適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