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33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會
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
者,得駁回其請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