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33 條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
須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