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7 23:05
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7 月 21 日
第 33 條
依前三條發給之退職金、退休金或撫卹金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額 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辦理,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