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0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3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縱於契約期滿前,工人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工廠違反工作契約或勞動法令之重要規定時。 二、工廠無故不按時發給工資時。 三、工廠虐待工人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