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33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木馬運材作業,應於每日作業前,確認下列事項,
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一、木馬道之狀況。
二、備有制動用鋼索之木馬道,其制動用鋼索狀況。
三、制動用鋼索機能。
木馬運材作業,木馬道棧橋使用已超過一個月或颱風豪雨後,須事先派人
確認該棧橋之橋腳、橋樑、銜接及補強等處之耐用狀況,以及橋腳有無浮
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