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33 條
雇主對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之二倍再加一公尺,如係單行
道則為最大車輛之寬度加一公尺。車輛通行道上,並禁止放置物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