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33 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
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凸緣、閥及旋塞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