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儲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庫房應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築之平房。 二、屋頂及天花板均應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之材料。 三、地面應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活筍嵌配墊木,如為木質地板, 鐵釘不得暴露於外,其高度應距地面十公分以上。 四、庫房前應舖設水泥光面地坪,門口應設置棕墊或塑膠墊,以防帶入泥 沙。 五、原料庫、半成品庫、成品庫之門應向外開啟,其金屬配件應為銅質或 其他不因磨擦、撞擊產生火花之金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