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33 條
庫儲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庫房應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築之平房。
二、屋頂及天花板均應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之材料。
三、地面應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活筍嵌配墊木,如為木質地板,
    鐵釘不得暴露於外,其高度應距地面十公分以上。
四、庫房前應舖設水泥光面地坪,門口應設置棕墊或塑膠墊,以防帶入泥
    沙。
五、原料庫、半成品庫、成品庫之門應向外開啟,其金屬配件應為銅質或
    其他不因磨擦、撞擊產生火花之金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