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期間內,申請引進外國人。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二分 之一。但所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已達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國內勞工人數,於雇主未新設勞工保險證號時,應以雇主至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辦理國內求才之日當月起,至其申請之日前新增聘僱 國內勞工人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