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33 條
使用鋼索或吊鏈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過捲預防裝置。但使用液
壓、氣壓、絞車或內燃機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