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籠應置有下列裝置之一: 一、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一點三倍前,能自動控制其 速度之裝置。 二、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一點四倍前,能自動制止其 下降之裝置,且該裝置應裝設於二條獨立之救命用鋼索。但升降裝置 為捲胴式且設置四條卸放工作台用鋼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