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 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 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方式通知裁決委員會 ,撤回民事訴訟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