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33
三十三、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
        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
        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
        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