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33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請領現金給付者,得檢附保險人出具之證明
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現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