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33-1 條
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得
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變更申請,經勞保局核定者,勞保局應依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提繳入
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除已撥付入帳之金額後,一次補發其差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