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得 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變更申請,經勞保局核定者,勞保局應依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提繳入 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除已撥付入帳之金額後,一次補發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