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34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令其重新組織之工會,應依本法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重新組織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工會登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