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34 條
庫儲區之建築物內部應保持通風,並應設置溫濕度計,每日中午觀測一次
並記錄之,並經常維持其溫度在攝氏三五.○度以下,及相對濕度百分之
七十五以上,溫度、濕度異常時,應即採取緊急安全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