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34 條
選手應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安全防護用品始得進入競賽場,另不得
攜帶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與試題有關之工具,或預先製妥之零件、
模型、半成品或與試題有關之型尺、型規或特殊工具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