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第 34 條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
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