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34 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部分工時、社區服務等就業機會及就
    業媒合。
二、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
三、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
四、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
五、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申請資格條件、
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