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17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34 條
用人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所定行政管理及輔導費,其 發給金額,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