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辦理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定申請聘僱許可事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已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二及前項規定辦理完成者,免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