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35 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合併、變更名
稱或維持原名稱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未於九十日內議決變更工會名稱者,視為維持
原工會名稱,並由主管機關依原名稱發給登記證書。但工會仍得依本法第
二十六條規定修正章程變更名稱。
職業工會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前已成立,致同種類職業工會有一個以上者
,不受本法第九條第二項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