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20 年 02 月 10 日
第 35 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