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 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 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 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