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工作年資,以實際提 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 勞工參加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工作年資,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 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始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