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6
法規名稱:
廢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35 條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氣瓶之搬運,應依左列規定: 一、吊運裝車,應使用瓶架,保持鋼瓶豎立固定。 二、氧及乙炔應分開搬運,保持瓶身穩定,不得碰撞滾動。 三、吊運上船之炔,應以當時之需要量為度不得過量儲存船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