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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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各地方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職業訓練辦理情形彙整所
        開辦各該訓練班次資料,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
        畫執行情形報告、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檢討與建議等事項,
        製成結案報告書,並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對口分署二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