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執行成果報告 。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應予監督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