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35 條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六十日內,應檢附下
列文件、資料,向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津貼及補助
:
一、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及工作輔導紀錄。
四、參加計畫人員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與計畫之出勤文件影本。
五、參加計畫人員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其他足資
    證明投保之文件。
六、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
七、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